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專家工作委員會管理辦法
為更好發揮專家工作委員會的作用,規范專家工作委員會的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行業發展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xml:namespace prefix="o" ns="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xml:namespace>
工作宗旨及職責
第一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秉承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
則,在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堅持為行業主管部門建言獻策,有效提升協會建設水平,為行業健康發展服務。
第二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主要工作職責包括:
1、總結行業發展經驗,預測行業發展趨勢,協助制定本行業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為政府主管部門建言獻策;
2、為協會建設發展提出建議意見,提高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策水平;
3、開展行業調研,為行業發展中的典型問題提出專業對策和建議,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4、協助協會開展行比行評工作,制定評比標準,開展實地審核、評分工作;
5、協助協會開展行業培訓,增強行業培訓的實效性與權威性;
6、專項收集、整合、研究、發布行業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更加優質的信息服務;
7、在行業協會的授權下,接受媒體采訪,向社會公眾發布行業呼聲,樹立行業形象。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會長擔任,負責領導專家工作委員會開展各項工作;
第四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邀請省住建廳房地產市場監管處李海洋處長、住房保障處蓋凌洋處長、公積金管理處王印忠處長、信訪處戰忠波處長任顧問,負責指導專家工作委員會的各項工作;
第五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根據專業分為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地產市場、住房保障和公積金、房屋征收五個專家組,組長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指定。
第六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設秘書長一名,由省房協副秘書長擔任,負責協助專家工作委員會主任開展各項工作,加強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間的橫向交流,傳達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和工作安排。
專家成員的條件與推薦方式
第七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開展各項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八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根據專業方向分為綜合管理類專家和專業技術類專家。
綜合管理類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協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記錄;
2、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1、具有大專以上學歷,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從事本行業管理或相關工作十年以上;
2、本人在二級或以上資質企業擔任高層管理人員;
3、有豐富的企業綜合管理及運營管理工作實踐經驗;
4、熟悉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文件。
專業技術類專家應具備的條件:
1、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心協會工作,關心行業發展,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違紀記錄;
2、身體健康,年齡在65周歲以下;
3、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擁有國家級執業注冊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任職資格,從事本行業專業技術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4、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精專本行業相關規范和各類技術標準;
5、專業技術類專家主要指建筑、結構、電氣、暖通、給排水、財務、物業、評估、經濟等方面專業;
第九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的專家可以通過個人自薦、單位推薦及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直接提名三種方式申請。個人自薦應征得本人所在單位同意,單位推薦、省房協提名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申請人或被推薦人填寫《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專家工作委員會申請表》,并附相關材料(復印件),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考核并報廳主管部門同意后,聘請為專家工作委員會專家并頒發證書。
日常工作管理
第十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專家采取動態管理,專家工作委員會每屆聘用期為三年,聘用期滿,可以續聘。在下一個聘用期內將年滿65周歲的,不再續聘。
第十一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接受省房地產行業協會領導。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秘書處及各專業委員會負責本專業組專家的工作安排、日常管理事務:
1、不定期組織專家委員會成員參與行業相關的法律知識、行業經驗、先進技術的講座、總結和交流活動;
2、為專家建立工作檔案,詳細記錄專家參與協會工作的情況和年度評價意見;
3、通過隨機抽取的方式,選擇專家開展行比行評、行業培訓等活動;
4、建立專家工作委員會動態監管平臺,設立專家委員會工作監督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專家成員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1、接受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對外開展評審、考評、咨詢、培訓、調研等工作;
2、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的規定,運用本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對所委托的工作發表獨立、公正的意見、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3、參加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組織的相關會議、培訓、講座、交流等活動;
4、共享省房地產行業協會關于行業的相關信息和數據;
5、參與活動或相關工作前與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或相關部門協商正當勞動報酬的權利;
6、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定的權利。
第十三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專家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的開展各項工作;
2、活動開展期間,不收受委托單位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財物或其它好處;
3、不得在無省房協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或授權下,以專家工作委員會名義開展任何活動或發布任何信息;
4、及時申報工作變更情況及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違規警告與資格取消
第十四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房地產行業協會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專家資格:
1、違規收受相關單位財物或其它好處的;
2、不能客觀公正的履行職責,造成重大影響或投訴事件的;
3、非受省房協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以專家工作委員會名義開展活動或發布信息的;
4、其它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房地產行業協會有權取消其專家資格:
1、本人主動要求退出的;
2、因工作變動原因,不再從事本行業內工作的;
3、因身體健康原因,不再勝任工作的;
4、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專家工作委員會工作達三次的;
5、其它不適宜再擔任專家工作委員會成員的情形。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