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地產估價機構和估價師的執業行為,提高執業人員的執業水準,堅持房地產評估的客觀、公正、合理原則,創造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執業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于加強和規范評估行業管理意見的通知》(國辦法【2003】101號文件)、《房地產估價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市場專業委員會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是指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在房地產評估業務活動中應當遵循的行業規范,是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市場專業委員會對會員單位進行自律管理的依據。
第三條 本規范適用于遼寧省內從業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
第四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誠信的原則,在估價過程中做到實事求是,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主觀好惡影響估價結果的客觀性,不惡意高估或低估房地產價值,不出具不實的房地產估價報告書。
第五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不得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估價業務,不得以估價者的身份在非自己估價的房地產估價報告上簽名、蓋章。
第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估價機構執業。
第七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估價機構不得承攬超越自身執業范圍、業務能力的估價業務,應以機構的資格等級、執業水平及信譽度,公開、公平承攬估價業務,不得采取現金回扣、傭金或其他形式向有關各方支付業務介紹費。
第八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在承攬業務中,不得損害行業整體利益,應相互尊重、公平競爭,不恣意抬高自己,貶損或詆毀其他估價機構和執業人員。
第九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攬業務、收取費用,不得收受委托方或估價業務有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額外報酬或財物。
第十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估價作業時,應該保證從形式到實質上的獨立性,必須回避與自己、親屬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有關的估價業務(咨詢性估價除外)。
第十一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不得利用其所擔任的省房地產行業協會職務之便承攬估價業務,未經省房協允許,不得以其擔任的協會職務名義,參與社會活動或發表言論。
第十二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和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房地產估價業務,不斷更新業務知識,以提高執業水平。
第十三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報告中的陳述應真實、準確,不得有虛構、編造或重大遺漏、故意誤導等行為。
第十四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在估價過程中,所采用的估價依據應當真實可靠、有據可查。
第十五條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認真履行估價業務委托協議約定的內容。
第十六條 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估價業務委托人負有保密義務。未經委托方的書面許可,不得將委托人的文件資料擅自公開或泄露給他人。
第十七條 本規范由遼寧省房地產行業協會市場專業委員會負責制定修改。
第十八條 本規范自2017年11月1日起試行。